房地产开发资质要求:
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相当大的房地产开发投资;
4.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连续5年达到100%;
5.去年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或完成相当大的房地产开发投资;
6.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作为商品房预订和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我国房地产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列出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实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开发商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房保修期自开发商交付竣工验收的房屋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书中的具体保修期和保修范围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1年;住宅质量保证一般规定地下室和管道泄漏1年;墙面、天花板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砂1年;门窗翘曲,五金及卫生洁具损坏1年;灯具、电气开关损坏6个月;管道堵塞2个月;采暖制冷系统设备为采暖期或冷却期;其他部件和部件的保修期由买卖双方约定,并写在工程质量保证书中。
房屋在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保修单位维修后影响房屋使用功能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根据工程质量保证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实。经核实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